本報訊 (記者 周冉冉) 近日,,江蘇省民政廳修訂印發(fā)《江蘇省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將于2023年1月6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了社會組織可以申請參評的條件和不予參評的情形,并將黨建工作作為評估的重要內容,。規(guī)定由各級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協(xié)調和監(jiān)督管理本級評估委員會、復核委員會,、專家?guī)旌偷谌皆u估機構,。評估委員會負責社會組織等級評估終評工作,,第三方評估機構負責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初評工作。評估專家組由第三方評估機構隨機從專家?guī)斐槿<医M成,。
《辦法》對評估程序進行了優(yōu)化細化,,明確了責任主體、辦理時限,、評估方式等,,并規(guī)定了委員、專家需回避的情形,,確保評估工作更加公開透明,、規(guī)范有序。新增實地評估要求,,規(guī)定省評估5A,、市評估4A、縣(市,、區(qū))評估3A等級應當開展實地評估,。
《辦法》還規(guī)定了評估等級的運用、動態(tài)管理以及降低等級,、取消等級的情形和具體操作辦法等,,明確獲得3A以上等級的社會組織,在評估等級有效期內,,可以按照規(guī)定在申請稅收優(yōu)惠資格,、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獲得資助和獎勵,、參與評比表彰,、接受年度檢查抽查等方面享受相關支持政策,并實行指定復檢和隨機抽查的跟蹤評估動態(tài)管理機制,,將社會組織評估納入社會組織信用體系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