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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德云社吳鶴臣網上籌款

時間:2019-05-13   瀏覽量:128 次  來源:中國社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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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李 洋

  相較于傳統(tǒng)的求助方式,高效、便捷的互聯(lián)網服務更大程度為公眾求助或幫助他人提供了便利和保障。然而,在成效顯著的背后,也存在一些亂象。病情夸大、造假詐捐、籌款過多、隱瞞實際家庭背景、炒作營銷、平臺核實和監(jiān)管機制缺位、收取費用等情況及輿論報道頻見報端,屢屢遭受公眾的質疑。

  5月1日,德云社演員吳鶴臣因腦出血住院,其親屬在水滴籌平臺發(fā)起上限百萬元的籌款,網友質疑其有房有車不該發(fā)起眾籌,引發(fā)大眾關注。

  其實,這并非個人互聯(lián)網眾籌的首例,像2016年發(fā)生的“羅爾事件”,網友同樣質疑其個人信息瞞報。此類事件頻發(fā)反映了什么問題?為此,記者采訪了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主任、中國慈善聯(lián)合會法律顧問張凌霄和清華大學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長鄧國勝,就相關問題進行了剖析。

  吳鶴臣家屬的行為是否合法?

  因吳鶴臣的特殊身份,自發(fā)起網上眾籌始,就有人爆料吳鶴臣家中有兩套公租房及一輛車,照顧吳鶴臣時,其家屬還請了護工幫忙。那么吳鶴臣家屬在未完全提交真實經濟狀況的前提下,就在網絡眾籌平臺發(fā)布求助信息的行為是否合法?

  鄧國勝表示:“吳鶴臣家屬的籌款行為屬于個人求助,并不是公開募捐,并未納入慈善法的監(jiān)管范圍。”

  慈善法規(guī)定:“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組織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財產的活動”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展公開募捐”。因此,慈善募捐不論公開募捐,還是定向募捐,都是慈善組織專屬權利,同時也明確,個人開展公開募捐是違法行為,但并未禁止個人求助行為。

  張凌霄認為,個人求助雖未納入慈善法律體系監(jiān)管,但屬于民法總則、合同法、刑法等法律的監(jiān)管范圍。雖然,法律并沒有明文規(guī)定發(fā)起求助的個人的資質(或者說門檻),但發(fā)起初衷應當符合公序良俗,保證真實善意。如存在惡意籌款等行為,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發(fā)起人、平臺、贈予人三者是什么關系?

  針對此事件,民政部于5月9日回應稱,個人求助不屬于慈善募捐,不在民政部法定監(jiān)管職責范圍內,但由于影響到慈善領域秩序規(guī)范,下一步,民政部將引導平臺修訂自律公約,針對群眾關切持續(xù)完善自律機制,也將動員其他平臺加入自律。

  個人求助不屬于慈善募捐,那么網民的行為屬于慈善捐贈嗎?網民與求助人應是什么關系呢?

  慈善法規(guī)定:“慈善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基于慈善目的,自愿、無償贈予財產的活動。”

  因此,慈善捐贈是基于慈善目的而實施的贈予,也就是說用途應當符合慈善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慈善捐贈是為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服務,目的具有為公性,受贈人只能是慈善組織或慈善捐助受益人。因此,這期間籌得的款項就需要強調是“贈予款項”,并不是“捐贈款項”。

  贈予是帶有主觀意愿的,不管受助人經濟狀況如何,并不影響他可以在平臺發(fā)布求助信息,而網民的贈予行為也是在看到現(xiàn)有求助材料的基礎上自愿贈予。

  平臺有怎樣的角色定位呢?

  通過“企查查”可以得知:水滴籌為北京縱情向前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水滴互助推出的眾籌平臺,是一個企業(yè)搭建的互聯(lián)網平臺。

  張凌霄表示:“平臺在三方中充當的是服務者的角色,為求助人和廣大網民提供互聯(lián)網服務并建立信息渠道。”

  2016年印發(fā)的《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規(guī)定,“個人為了解決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難,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發(fā)布求助信息時,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在顯著位置向公眾進行風險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屬于慈善公開募捐信息,真實性由信息發(fā)布個人負責。”

  也就是說,發(fā)起人在提交材料時應履行誠信義務,提交全面而真實的證明材料;平臺在發(fā)布籌款信息時要做好風險提示。

  如何避免此類事件發(fā)生呢?

  張凌霄表示,個人大病求助作為一個有益的救助形態(tài),要走的路還很長,需要各方面的呵護和成長,法律完善、政府監(jiān)管、平臺風險防控,缺一不可。

  目前,個人大病求助平臺在核實發(fā)起人的車輛、房產、存款等家庭經濟情況時缺乏合法有效的途徑,平臺審核甄別力量也有限。同時,籌得款項也主要支付給個人賬戶,后期的監(jiān)管將無法實現(xiàn),雖有舉報機制,但追責成本也是問題。為此,2018年10月19日,民政部通過倡議的方式,引導水滴籌、輕松籌、愛心籌三家互聯(lián)網募捐平臺簽署了《個人大病求助互聯(lián)網服務平臺自律公約》,明確提出倡導發(fā)起人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對接、加強求助信息前置審核、建立失信籌款人黑名單等事項。

  如何更好地做到前期審核和后期監(jiān)管呢?鄧國勝建議:“在自律公約中的第一條就提到,倡導求助人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對接。這樣既彌補了平臺前期審核能力的不足,也可有效監(jiān)管發(fā)起人對所捐善款的使用情況。同時,通過慈善組織捐款還可以讓捐贈人享受稅收優(yōu)惠。”

  鄧國勝認為:“目前,僅僅依靠平臺自律公約,還難以實現(xiàn)對不軌不當行為的矯正,信用黑名單也只能亡羊補牢。個人救助籌款的關鍵,還是誠信、透明、公開機制的建立,以及對濫用信用、甚至欺詐等行為進行懲戒。另外,如何完善平臺的個人求助條款,建立公益訴訟等司法救濟機制,以更好保護贈予人的利益,也還需要進一步探討。”

(來源:中國社會報2019.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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