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青海省民政廳、省發(fā)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單位聯合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做好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調整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標志著青海省城鄉(xiāng)低保標準動態(tài)調整機制正式建立。
《實施意見》明確,低保標準與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掛鉤,區(qū)分城鄉(xiāng)分別確定。其中,城市低保標準按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30%—40%確定,農村低保標準按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35%—45%確定。具體比例綜合各市(州)居民基本生活費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財力狀況等因素確定,隨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增長適度提高。
《實施意見》提出,將低保標準調整權限下放市(州),由各市(州)民政、財政部門在上年度城鎮(zhèn)(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等有關統計數據公布后,綜合考慮本地區(qū)財政承受能力,確需調整的及時啟動低保標準動態(tài)調整機制,按程序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執(zhí)行,并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備案,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低保標準確定調整工作,確保政策落地不延時、不打折。
此外,《實施意見》強調,要發(fā)揮低保標準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基礎參照作用,加強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孤兒基本生活保障、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保障等多項民生政策的精準對接,確保特殊困難群體救助標準與低保標準形成合理梯度,增強兜底民生保障的協調性、系統性。(馬 鈺)